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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4-01-02

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在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下列行为之一拖欠1名劳动者达到3个月以上、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单位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对相关违法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曝光。

四、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2024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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