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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1-00003 [ 发文字号 ] 綦司〔2020〕4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2020122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我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司发〔2019154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资源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复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有效推动行政复议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上新台阶。

  二、工作平台

(一)工作机构。设立綦江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移交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需要由街镇人民调委会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的,可以将案件委派给相应的调委会进行调解,复议调委会调解不收取费用。

(二)人员配备。綦江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明确1名负责人,可根据需要选聘1名辅助调解人员以充实工作力量。参与复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应具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品行,以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工作范围。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移交进行人民调解:

1)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

2)涉及工伤认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

3)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4)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5)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三、工作流程

在行政争议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一)复议审理前

      1.受理甄别、引导分流

     1)申请人只申请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行政复议在线办理平台并予以甄别,7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同时应当向申请人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由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和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移送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

     2)申请人同时申请复议和调解时: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7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若可以调解,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移送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

2.对接移交,开展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向行政争议调委会移交可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须填写复调对接移送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副本一并移交行政争议调委会。行政争议调委会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行政争议调委会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纠纷可延长10日。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

       3.结果反馈,成果运用。调解成功的,可以由行政争议调委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结果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并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直接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调解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争议调委会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不成功告知书,反馈行政复议机构,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程序恢复恢复审理。

(二)复议审理中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申请人调解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若可以调解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其余流程同(一)中23项。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复调对接工作对做好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实组织机构,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调委会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调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调委会主任负责统筹指导复议调委会的衔接运行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办公保障。綦江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置在綦江区人民调解中心。行政争议调委会应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设置。20201230日前完成行政争议调委会的机构设立、调委会办公场所创建及人员的选聘,2021年起,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始正常运行。

(三)强化经费保障。积极协调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工作经费,给予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一定的工作补助和案件补贴,确保复调对接工作有效开展。

(四)注重典型示范。加强复调对接典型案例等宣传,营造复调对接工作良好氛围。加强复调对接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带动性强的典型经验。加强复调对接典型培养。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工作资料留存归档。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科学、共享、规范的复调对接工作台账,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文档资料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案卷的有关要求,做到门类清晰、组卷规范、归档及时。

(二)严格开展复调对接工作考核。定期对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工作督导,年终做好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导致发生重大严重后果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0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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