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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1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8 |
綦江府复〔2023〕107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107号
申请人:陈某(个体工商户,无经营字号),男,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横山街。
委托代理人:陈某槐,男,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彭香村,系申请人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科创中心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健,主任。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綦经信物〔2023〕第1号)不服,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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