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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綦江府复〔2023〕1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100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8607903

法定代表人:罗开勇,党委书记、主任。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对其申请调查内容出具书面答复,并要求其作出具体书面答复,于202311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人于20231127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人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分娩期间住院病历“待产记录二”的首次创建时间、最后保存时间、是否修改、修改内容为何作出具体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我于2022年1月在綦江区人民医院住院分娩期间,因医生违规操作暴力人工加腹压助产致大人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新生儿也因宫内急性窘迫致出生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等。此后,我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并于今年8月向被申请人申请调取住院期间有争议部分病历(“王某某医生查房记录”和“待产记录二”)的电子病历操作记录。在被申请人的帮助下,于今年9月5日在綦江区人民医院信息科查到了“王某某医生查房记录”的电子病历操作痕迹,但并未查到“待产记录二”的操作痕迹。当时綦江区人民医院信息技术人员陈某以“待产记录二”在不同的病历系统为由,让我和被申请人执法支队到该院产科住院部确认。到达产科住院部后,产科王某君主任却说他们所用的跃医通病历系统没有操作记录可查,僵持无果下我们离开了医院。当天回家后我查到待产记录也属于电子病历范围,而跃医通系统更是产科专科病历系统,不存在说无迹可查。我又于9月6日向被申请人电话说明该情况,继续请求调取“待产记录二”的操作痕迹,但被申请人多番推诿,最终以已经调查核实綦江区人民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和伪造病历等为由给我回复,并让我到此为止。我没有看到“待产记录二”的电子病历操作记录是事实,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我说他们说看了就看了,没必要向我展示,他们认为綦江区人民医院病历书写合规,不存在篡改伪造。“王某某医生查房记录”在孩子出生96小时后还有扭曲事实的修改行为,被申请人是如何认定院方的修改行为是合理的修改,那和此内容大概相同的“待产记录二”又经过了哪些修改。我于2023年8至10月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调查我在綦江区人民医院分娩住院期间争议部分电子病历操作记录并就调查内容给出书面答复,但被申请人始终未对涉及争议的“待产记录二”的首次创建时间、最后保存时间,是否修改、修改内容为何给出具体答复,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给出具体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112-24日申请人在綦江区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因产妇(即申请人)对治疗过程中“病历记录不真实”,“待产记录二”的首次创建时间、最后保存时间,是否修改、修改内容为何等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黄某某(执法证号:22001022042)、毛某某(执法证号:22001022028)、张某(执法证号:22001022021)于2022519日进行了调查。根据申请人提出本人全程参与调查的要求,20239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黄某某、毛某某、张某一起通过綦江区人民医院信息科调取了该院电子病历系统后台。当日,针对申请人提出查看跃医通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跃医通”系统)的操作方式,要求查询“跃医通”系统的操作系统痕迹,明确“待产记录二”是否属于伪造,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申请人一起到该院妇产科进行了查看。此后,申请人提出要查看“跃医通”系统后台中“待产记录二”的“首创时间、最后保存时间,是否修改、修改的内容为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3125日再次联系到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罗某某、丁某、黄某某与申请人于当天下午一起到綦江区人民医院再次查看了跃医通”系统及其数据库,此次调查见数据库记录与病历记录一致,数据库内未见到“待产记录二”的首创时间、最后保存时间,是否修改等痕迹记录。经被申请人调查,綦江区人民医院使用的“跃医通”系统采购自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专门用作孕产妇信息记录(包含门诊和住院信息)。该软件开发时间是2015年,初始版本为3.0.03,该院已同步更新至最新的3.0.37版本。该软件开发的时候就没有设计历史修改痕迹保存功能,更新后也未优化,无法提供痕迹记录。故被申请人不能通过软件没有设计历史痕迹修改保存功能而作出待产记录为伪造的认定。

“跃医通”系统系綦江区人民医院于2018年自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明确其经营范围为“医疗软件设计、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跃医通”系统具备软件产品证书,并在重庆市内40余家二甲及以上医院广泛使用。

2022年至今,申请人多次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等渠道信访反映綦江区人民医院“病历造假”方面的问题及诉求,被申请人安排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申请人信访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查,被申请人也多次予以电话沟通,一一作出了书面回复。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关于杨某信访问题的历次回复意见、关于对杨某与綦江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调查的情况说明、关于对杨某投诉人民医院病历造假的情况说明、计算机软件产品购销合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跃医通孕产妇保健管理系统软件产品证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并出具信访回复意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恳请区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112日,申请人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先经阴道试产,后行剖宫产手术,娩出新生儿。申请人于同月17日出院,新生儿于同月24日出院。申请人因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从20222月至20238月先后多次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问题,被申请人接到转办通知后,分别于2022218日、2022524日、2022617日、2023228日就申请人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2023822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12345”热线反映问题出具《答复群众意见书》,载明“经与杨某本人协商,待其将所掌握的证据,交区卫生健康委后,区卫健委再次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后及时回复”。为明确“待产记录二”是否属于伪造,申请人曾于202395日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起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查看“跃医通”系统后台,又于2023125日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起再次查看了“跃医通”系统及其数据库,均未查看到“待产记录二”的历史修改痕迹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125日向申请人出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杨某来信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使用的“跃医通”系统采购自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系统由于版本过于老旧,无操作日志功能,没有保存历史修改痕迹,无法查询有关数据信息。

以上事实有《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杨某反映事项的回复》(綦江卫健信访〔2022〕49号、綦江卫健信访〔2023〕59号)、《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杨某反映事项的回复意见》(綦江卫健信访〔2022〕119号、綦江卫健信访〔2022〕131号)、《答复群众意见书》(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杨某来信申请相关事项的回复》(2023年12月5日)、《关于对杨某与綦江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调查的情况说明》(2022年5月23日)、《关于对杨某投诉人民医院病历造假的情况说明》(2023年10月13日)、《计算机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关于綦江区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函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系綦江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职责

申请人称20238月至10月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调查其在綦江区人民医院分娩住院期间争议部分电子病历操作记录并就调查内容给出书面答复,但被申请人始终未对涉及争议的“待产记录二”的首次创建时间、最后保存时间,是否修改、修改内容为何给出具体答复。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实质系因与綦江区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调取“待产记录二”的相关内容,其要求被申请人给出书面答复,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调取“待产记录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向其提供。从2022年以来,申请人多次通过网上或线下电话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亦多次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未查询到“待产记录二”的相关内容,无证据证明“待产记录二”系伪造,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场一起查看过“跃医通”系统,即申请人所称有争议的“待产记录二”的操作系统,亦未发现“待产记录二”的相关修改痕迹。另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该医院使用的“跃医通”系统确无操作日志功能,未保存历史修改痕迹,故申请人要求调取“待产记录二”的相关内容的请求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无法达成,被申请人前期所作回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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