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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綦江府复〔2024〕10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09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603532R

法定代表人:江宗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桂某,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202311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应急罚〔2022〕执法3-5],于2023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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