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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9 |
綦江府复〔2024〕10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09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603532R。
法定代表人:江宗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桂某,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应急罚〔2022〕执法3-5号],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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