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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9 |
綦江府复〔2024〕11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14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石巧伟,支队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綦(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0002900154257号],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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