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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綦江府复〔2024〕114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14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石巧伟,支队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31020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綦(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0002900154257号],于202312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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