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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5 |
綦江府复〔2023〕102 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102 号
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职务:局长。
第三人:程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系程某虎(已死亡)儿子。
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系程某虎(已死亡)妻子。
委托代理人:杨某麟、杨某萍,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73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 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