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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綦江府复〔202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0


申请人:重庆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职务:局长

第三人:王某云,男,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委托代理人:王某欢,男,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重庆某农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1221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963)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2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963)。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109日与李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某承包打通镇的退耕还林项目,承包期限为5年,李某某每年支付申请人8万元承包费,项目由李某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李某某个人名义对外雇佣。之后,李某某以申请人公司名义承包了打通镇天星村的退耕还林项目,并自行雇佣人员施工。第三人受李某某雇佣,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第三人的工伤主体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被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工伤认定申请书》:证明20236188时许,第三人在申请人承接的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锄草工程作业时,被刀砍伤左手。2.《居民身份证》:证明第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3.《授权委托书》(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第三人与王某欢系父子关系。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私客户账户明细两页》:证明第三人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5.《情况说明》《承包合同》(重庆某农业有限公司):证明案涉项目由李某某从申请人处承包。6.《考勤表(4-6月)》:证明第三人、吴某某在李某某承包项目工作,事发当天第三人有出勤。7.《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云)》:证明第三人在李某某承包工程做工,2023618日第三人在割草时受伤。8.《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证明第三人受伤后诊断情况。9.《工商信息》:证明申请人是一个合法的用工主体。二、认定程序合法。1.第三人于20238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2023831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告知书》(綦江区人社伤险补字〔2023101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3.2023102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綦江区人社伤险受字〔2023767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4.2023111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区人社伤险举字〔2023197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5.20231221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綦江区人社伤险认字〔2023963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三、申请人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举证回复的《情况说明》和《承包合同》证明案涉项目系以申请人名义承接。《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第三人属于超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事以申请人名义承接项目工程工作时受伤,应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立于201238日,经营范围:种植、批发、零售: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住所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申请人承包了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退耕还林项目。2019109日,申请人与自然人李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将申请人从打通镇承包的退耕还林项目转包给李某某,承包期限为5年,从2019109日至2024109日止。李某某每年向申请人支付8万元的项目承包费。李某某可以享受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及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开展相关业务。第三人属于李某某雇佣的杂工,接受李某某管理,并且第三人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征地复垦养老保险待遇)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021年第三人受李某某雇佣开始工作,工作时间是早上7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30分。2023618日,是第三人的工作时间,早上8时许,第三人在工作时手背被刀砍伤,经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诊断:左手背开放性损伤:1、左手第1掌骨近端开放性骨折2、左手拇指指长、拇短、拇展肌腱断裂3、左手桡骨侧腕背伸肌腱部分断裂4桡动脉腕背支断裂5皮肤裂伤。第三人于20238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231024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1129日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31221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明4份、授权委托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承包合同、考勤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3份、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企业信息、《工伤认定申请补正告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补字2023101)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受字2023767)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举字2023197)及送达回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963)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此具备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承接了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的退耕还林项目之后将该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李某某雇佣了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征地复垦养老保险待遇)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三人在该退耕还林项目中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252)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为第三人的雇主是自然人李某某,根据上述规定即应由李某某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但是申请人将打通镇的退耕还林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某,申请人属于违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的用工单位为申请人,因此,第三人属于超龄人员本应由李某某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而申请人又是通过违法转包将其承包的业务违法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某,故最终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被申请人认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事实清楚。

第三人于2023818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2023831,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告知书》并及时送达文书。第三人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2310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20231119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进行举证,并送达文书。20231221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963),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1221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963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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