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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23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綦江府复〔202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7

申请人:黎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MB1B37366Q

法定代表人:刘荣臻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违法颁发黎某乾和陈某某1991年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31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黎某乾和陈某某1991年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并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明代的祖业土地应该申请人继续代管,而被申请人违法将申请人家明代祖业土地划定给黎某乾和陈某某,并违法给黎某乾和陈某某颁发了1991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进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经查阅登记档案,陈某某在原柴坝乡XXX社有房屋一栋,于199112月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柴集建(1991)字第XX号),登记宅基地面积XX平方米(因原证上记载XX平方米系涂改,宅基地面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应为XX平方米)。于19917月取得《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XXXXXX号),共有人为张某某,登记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土瓦结构,临时圈棚XX平方米。经查,陈某某于2019年将上述房屋拆除,经合法规划、用地审批后,在上述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一栋,并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渝(2021)綦江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同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柴集建(1991)字第XX号)交回作废,因《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XXXXXX号)原证遗失,被申请人依程序发布了遗失公告,将原证公告作废。另经过查询,被申请人未查询到黎某乾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档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认为(一)关于请求“依法职权调取复议申请人明清时期七世先祖黎某明、六世先祖黎某、五世先祖黎某学、四世先祖黎某仁、三世先祖黎某元、二世先祖黎某兴、一世祖黎某明及申请人父亲黎某顺代管祖业的档案资料,及时复制给申请人”。经查,原綦江县于1990年左右开展第一次农房确权,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办理了有关登记,并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被申请人已经将上述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綦江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申请人上述请求中所涉及的人员是否存在相应的不动产,是否具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二)关于请求2“查明事实,职权撤销上述涉案黎某乾及陈某某1991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事项:1、经核查登记档案,被申请人于199112月为陈某某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件齐全,程序合法,符合当时登记规定。2、申请人既不是被申请人颁证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无相关依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因复议申请人提出该事项是涉及不动产的复议申请,该登记行为自199112月作出,距今已32年之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经超过复议期限,应不予受理。(三)关于请求3“职权驱逐黎某乾出境去日本并限期黎某乾等归还复议申请人继续代管祖业权益并依法追究上述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该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职责,建议其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四)关于请求4“请求依法作出区规资局向复议申请人履行涉案黎某乾及陈某某1991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行政行为司法鉴定评估标的5万亿人民币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因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1991年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因颁证行为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其请求赔偿5万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父亲黎某顺于19811230日死亡。申请人母亲张某某于19821230日与陈某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陈某(陈某国)。1991年陈某某经批准,在原柴坝乡XXX社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并给陈某某户颁发了《土地登记审批表》(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19917月,陈某某户取得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XXXXXX号),共有人为张某某,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199112月陈某某户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柴集建(1991)字第XX号),登记用地面积XX㎡。2019年经审批后陈某某将上述房屋拆除后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一栋,并于2021年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渝(2021)綦江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黎某乾户于199192日经批准在原綦江县柴坝乡XXX社修建住宅,并给黎某乾户颁发了《土地登记审批表》(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1991年黎某乾户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柴集建(1991)字第XX号),用地面积XX㎡。黎某乾于2006年对其房屋进行过一次新建,取得房地证产权证207房地证2006J字第XX号,2019年经綦土农(2019XX、乡字第东溪住XX号审批改扩建住宅,原房地证产权证207房地证2006J字第XX号收回作废。被申请人于20191218日对黎某乾的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公告,黎某乾房屋位于綦江区东溪镇XXXX组,土地使用面积XX㎡,房屋面积XX㎡,取得《不动产权证》(渝(2019)綦江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审批表》、陈某某身份证明1份、《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2019XX)、《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XXX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报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东溪住XX号)、《重庆市綦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綦江区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綦江东溪不动产询异(2020)年字第(XX)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照片5张、《村镇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卡》、具结保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柴集建(1991)字第XX号)、《土地登记审批表》(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地籍调查表(编号XX)、《綦江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綦江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勘丈审批表》(綦柴石(91)集用申登第XXX号)、《村镇房屋产权申请登记审批表》(编号XX)、《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卡》(綦建乡字第XX)、《土地登记审批表》(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土地登记申请书》(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地籍调查表》(编号XX)、《綦江县集体土地房地产登记申请及审批表》(房地籍号XX)、《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2006XX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渝村建东建字(2006XX号)、《不动产登记审批表》、《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表》(编号XX)、《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2019XX号)、《綦江区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綦江东溪不动产询异(2019)年字第(XX)号)、照片6张、《不动产权证书》(渝(2019)綦江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乡村规划许可证》(乡字第东溪住XX)、《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07)房地证(2006J)字第XX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不服被申请人对陈某某户颁发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XXXXXX号)和给黎某乾户颁发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綦柴石391)集用申登第X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綦柴集建(1991)字第XX号)。2024419日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释明,其复议请求包含了不止一个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拒绝向行政复议机关明确请求,申请人首先没有具体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另外申请人是对被申请人于1991年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即便是申请人明确了具体的复议请求,其期限也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时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由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应当受理的情况,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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