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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411J/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綦水〔2020〕226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河流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现将《綦江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01225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河流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小水电开发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建设、日常泄放监管、监测监控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为满足维持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和群众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所需要水电站下泄的最小流量。

本办法所称的小水电站是指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

区水利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监督管理工作。小水电站业主承担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积极主动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值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生态流量时应当体现流量过程,反映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

(二)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水利局商区生态环境局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天然来水量小于规定下泄生态流量时,按实际来水流量泄放。

(二)对不拦截河流,直接引用暗河、洞水或泉水等发电的小型水电站,建成前没有地表水径流的,可不泄放生态流量。

(三)对跨流域引(调)水、具有改善下游河道生态环境或者承担民生功能(生活、灌溉用水)的小水电站,经区水利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可不泄放生态流量。

第六条 小水电站泄放标准核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业主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第三方编制论证报告报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生态机组:在坝(闸)后增设生态机组,以长期发电运行方式,承担生态流量泄放任务。生态机组管道系统要增设旁通管道,以承担生态机组检修期的放流任务。

(二)生态基荷:对于坝式(坝后式及河床式)水电站,确定电站基荷任务,其发电流量满足生态流量要求。

(三)泄水闸孔等:以保障生态流量为目标,新建、改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设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明确安装位置、安装高程(应低于发电取水口底部高程)、放水设施尺寸和数量,不得设置控制闸阀。若水电站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八条 选择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水电站应根据已确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报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新建小水电站应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的接口。

第九条 需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应在泄放设施处设立生态流量泄放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水设施类型及尺寸、下泄流量、监督电话等。

小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实行在线实时监测监控,并及时将真实、完整的生态流量数据传输到区级生态流量监控平台。

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监测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修复期间或未及时修复的,应及时报告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现场巡查、抽查。

第十条 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检查。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小水电站,应商请供电部门对其进行停网整改。

第十一条 因特殊气象条件造成区域范围内来水严重偏少,为保障本区域城乡居民供水或农业灌溉用水,由受影响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提出本区域暂停泄放生态流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应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

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关于印发綦江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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