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2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泽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W0A5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9号天蓝雅苑9、10-4-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1月4日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王家湾地块的临时搅拌站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在其临时搅拌站场地内露天堆存1000余吨石粉、石子、粉煤灰、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4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袁祥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2.2024年1月4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泽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袁泽均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1月4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兴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2024年1月8日由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綦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该公司与重庆兴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地出租合同》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月4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綦江恒大世纪梦幻城项目零星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复印件1份;
6. 2024年1月4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1月19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8.2024年1月18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3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4年1月30日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的临时搅拌站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4年1月4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W0A5M)复印件1份。
证据1-6、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临时搅拌站场地内,露天堆存石粉、石子、粉煤灰、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7-9证明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7日向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临时搅拌站场地内,露天堆存石粉、石子、粉煤灰、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虽然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但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5日
1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