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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9

被处罚单位: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应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HK1C5H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9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112日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厂房外南侧(靠原料仓、破碎筛分侧)露天堆存约7100吨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12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123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苏中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苏中林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

3.2024123日由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86号)及《綦江区永城镇砂浆(一期一阶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

4.2024123日由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2MA5UHK1C5H001Y)复印件1份;

5. 2024112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123日我队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235号)复印件1份;

7.2024123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5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438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4123日由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HK1C5H)复印件1份。

证据15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厂房外南侧(靠原料仓、破碎筛分侧)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6-8证明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47日向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外南侧(靠原料仓、破碎筛分侧),露天堆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虽然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且两年内受到1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但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1812.00元(大写: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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