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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袁金明)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10

被处罚人:袁金明

身份证号码:51022319XXXXXX6810

住址: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老街24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112日对袁金明经营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组的临时搅拌站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袁金明在其临时搅拌站场地内露天堆存约1000吨砂子、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12日我队对袁金明经营的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123日我队对袁金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116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4.2024123日由袁金明提供的与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原件1份;

5.2024112日我队对袁金明经营的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4123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1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4223日我队对袁金明经营的临时搅拌站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8.2024112日由袁金明提供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2319XXXXXX6810)复印件1份。

证据1-58证明违法主体是袁金明,且我队对袁金明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袁金明在其经营的临时搅拌站场地内,露天堆存砂子、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67证明袁金明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袁金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328日向袁金明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袁金明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袁金明在其经营的临时搅拌站场地内,露天堆存砂子、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袁金明虽然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但属于一般自然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袁金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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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袁金明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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