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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罚〔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綦环执罚〔2023〕1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邓少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118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未对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道路沿线雾炮机未使用,在综合楼基础施工和边坡支护施工作业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118我队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工地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2.20221125我队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执行经理洪佳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执行经理任命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

3.由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222202108160102)复印件1份;

4.我队在信用中国官网提取的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部分)1

5.2022118我队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所做视听资料1

6.由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M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且我队对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3116日向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綦江区东部新城水厂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未对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道路沿线雾炮机未使用,在综合楼基础施工和边坡支护施工作业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已落实整改措施,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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