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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55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罚〔2023〕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3-06 [ 发布日期 ] 2023-03-08

綦环执罚〔2023〕5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袁应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HK1C5H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9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125日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的石子(石粉)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125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的石子(石粉)生产项目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919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苏中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由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86号)复印件1份;

4.由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小阳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石子(石粉)项目投入一览表》及《项目投入情况的情况说明》1份;

5.2022125日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的石子(石粉)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

6.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HK1C5H)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的石子(石粉)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3224日向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的石子(石粉)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组的石子(石粉)生产项目属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已进入调试生产阶段,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小阳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500.0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元整,即总投资额1000000.00元的2.05%)。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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