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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14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不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3 |
綦环不罚〔2023〕1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03577377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社区沙溪路43号
我队于2023年4月13日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3日我队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沙溪加油站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4月13日我队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沙溪加油站站长李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4月17日由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港加气站中港2022年1-12月天然气盘点统计报表》1份;
4.2023年4月17日由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区成品油零售企业购销存2022年1-12月报表》1份;
5.2023年4月13日由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
6.2023年4月13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提取的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情况截图1份;
7.2023年4月13日我队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沙溪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1份;
8.2023年4月19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报告》1份;
9.2023年4月13日我队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4号)1份;
10.2023年4月13日由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份;
11.2023年4月17日我队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沙溪加油站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2.2023年4月19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提取的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情况截图1份;
13.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03577377)复印件1份。
证据1、7、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要求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9-12证明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5月16日向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免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执免罚告〔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提交了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其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已于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中港能源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