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23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不罚〔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4 |
綦环不罚〔2023〕2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C9G166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村太平庄社
我队于2023年5月4日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村太平庄社的水泥构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28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4日我队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亮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5月4日由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启右德盛铸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2023年5月4日由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投入情况说明》及《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构件项目投入一览表》1份;
5.2023年7月16日由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1份;
6.2023年4月28日我队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3年5月4日我队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1份;
8.2023年7月17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报告》1份;
9.2023年7月10日由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为一般企业)1份;
10.2023年5月4日我队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3〕3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2023年5月4日由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份;
12.2023年5月30日我队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3年7月10日我队提取的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3〕026号)复印件1份;
14.2023年5月4日由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C9G166)复印件1份;
15.2023年4月28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关于移交环境违法线索的函》1份;
证据1-3、6、14-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村太平庄社的水泥构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10-13证明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24日向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执免罚告〔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前期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和生态破坏,且已自行停止建设;同时,其水泥构件生产项目已于2023年6月5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3〕026号)。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永宸建材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