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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31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3〕1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5 |
綦环执改〔2023〕13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建杰博毅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先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5YR4AD5D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
我队于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嫌在从事钢结构件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15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8月18日我队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彭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彭萍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各1份);
3.2023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綦)环准〔2018〕080号)复印件1份;
4.2023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建杰博毅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5.2023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0MA5YR4AD5D001Y)复印件1份;
6.2023年8月1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3年8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R4AD5D)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涉嫌在从事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在污染防治设施中开展喷涂作业。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