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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346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改〔2023〕1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綦环执改〔2023〕16号 )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綦江石化有限公司恒升加油站                           

负责人:                  罗玉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365747011                       

地址:      綦江区古南街道农场村一社                                                             

2023年8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对你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验报告(N02023083105536)结论显示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92#油罐(4号)人孔井大法兰盘”和“油气回收口下方法兰盘”密闭点位不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20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丁世萍任职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关于移送超标检测报告的函和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3.2023年9月26日我队对你单位负责人罗玉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罗玉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3年9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5002227365747011001U)复印件1份;

5.2023年9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8月至9月19日恒升加油站油品进销存台账》复印件1份; 

6.2023年9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恒升加油站日隐患排查表》复印件1份;

7.2023年9月20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3年9月20日我队现场调取你公司(加油站)2023年8月28日摄像视频资料1份;

9.2023年9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65747011)复印件1份;

证据1、7、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单位你公司(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不达标密闭点位进行排查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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