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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34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7 |
(綦环执改〔2023〕17号 )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品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燕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9F6145
地址: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二路2号
我队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通过废水DW001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5*103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负责人蔡开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4.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10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3]第ZF-119号)及送达回证1份。
5.由你单位提供的水性涂料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
6.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609F6145001Q)复印件1份。
7.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609F6145)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通过废水DW001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5*103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1.5倍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限值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