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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41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3〕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綦环执改〔2023〕19号 重庆仨睿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仨睿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YPCQH0D
地址: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二路2号
我队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制版车间制版机内废显影液处私设一根PVC管至旁边的女厕所地漏处,该地漏污水经管网流入厂区生化池后,排入桥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该行为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及李同芬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1份。
2.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包装工程师王红应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生产副总经理袁文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证明1份。
5.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13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18号)复印件各1份。
6.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MA5YPCQH0D001R)部分复印件1份。
7. 由你单位提供的《电脑箱、手机盒、礼品盒生产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渝大安(环)检〔2020〕第982号)复印件1份。
8.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仨睿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电脑箱、手机盒、礼品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117号)部分复印件1份。
9.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仨睿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电脑箱、手机盒、礼品盒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电脑箱、手机盒、礼品盒生产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
10.由你单位提供的与重庆綦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2500100059526、20230828500100313414)复印件各1份。
11.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神农商贸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复印件、生产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
12.2023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重庆仨睿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废显影液属性认定专家意见》。
13.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3〕第ZF-128号)
14. 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5.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MA5YPCQH0D)复印件1份。
证据1、14、1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5证明你单位在制版车间制版机内废显影液处私设一根PVC管至旁边的女厕所地漏处,该地漏污水经管网流入厂区生化池后,排入桥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该行为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正改正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