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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427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改〔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日期 ] 2023-12-13

(綦环执改〔2023〕20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鼎森门窗有限公司                            

负责人:                 刘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1K227P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桥河组团                                                             

2023年12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5日我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曹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3年12月5日我队对你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曹双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

4.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年产3000套门窗生产加工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5.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7月24日《綦创环保危险废物转运记录单》复印件1份;

6.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7.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7月18日至11月30日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复印件1份;

8.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承诺书》1份;

9.2023年12月5日我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1276-202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打印件1份;

11.2023年12月5日我队执法人员拍摄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外观照片打印件1份;

12.2023年12月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1K227P)复印件1份;

证据1、6、9、12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公司,且我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1证明你公司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已建立危险废物贮存间,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识标牌)。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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