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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3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1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袁金明(临时搅拌站))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 袁金明(临时搅拌站)
身份证号: 510223196707056810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老街247号
2024年1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临时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组的临时搅拌站场地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子、石子等)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12日我队对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组的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月23日我队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村名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4.2024年1月23日你提供的《砂石购买合同》原件1份;
5.2024年1月12日我队对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组的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3、4、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队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组的临时搅拌站场地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3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