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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1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平华(临时搅拌站))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杨平华(临时搅拌站)
经营者: 杨平华 (510223******1811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6社(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蝴蝶谷二期项目工地内)
我队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6社(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蝴蝶谷二期项目工地内)的临时搅拌站,露天堆放的石粉、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8日我队对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12月20日我队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12月21日我队对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管部工人人员李银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3年12月25日我队对中恒源(重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
5.2023年12月20日由你提供的《水稳层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1月2日由曾辉提供的《綦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和配套工程金海路、光电路路基、路面、支挡、附属及桥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7.2023年12月20日由你提供的的过磅单汇总表(2023.4.21-2.23.6.30)复印件1份;
8. 2023年12月18日我队对你临时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杨平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1、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队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6社(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蝴蝶谷二期项目工地内)的临时搅拌站,露天堆放的石粉、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正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