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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3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3 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31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3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缘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泽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U6W0A5M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9号天蓝雅苑9、10-4-2
我队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王家湾租赁的场地贮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4日我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月4日我队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泽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月4日我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1份;
4.2024年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W0A5M)复印件1份;
5.2024年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公司,且我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2、3、5证明你公司在綦江区通惠街道王家湾租赁的场地贮存石子、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