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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4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10K7673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两路村三社
我队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砂岩开采项目由于连续降雨导致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废水水量突增,废水经清水池溢流至应急池,并从应急池边缘溢流至外环境,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月2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月29日我队对你单位法人代表王守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月26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TS-1号)1份;
4.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
5.2024年1月22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1份;
6.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W0A5M)复印件1份。
证据1、4、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砂岩开采项目由于连续降雨导致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废水水量突增,废水经清水池溢流至应急池,并从应急池边缘溢流至外环境,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废水外排。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31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