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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磊矿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磊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GT0E9M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田坝组庆江油库垭口                                                            

我队于20243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房外堆存的石子和原材料(石灰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34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杨纯建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证明各1份);

2.202436日我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超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法定代表人罗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3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126号)复印件1份;

4.20243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5.20243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2MA60GT0E9M001U)复印件1份;

6.202434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3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GT0E9M)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车间外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6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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