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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09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7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 赵兴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203456155B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扶欢石足村
我队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脱硫塔有组织废气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31×10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标准限值1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4月2日我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兴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3月27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第ZF-24号)1份;
4.2024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203456155B001X)复印件1份;
5.2024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3月加药台账复印件1份;
6.2024年3月26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4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155B )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脱硫塔排放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