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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7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莫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795BXXF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金福大道48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5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5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65日对你单位总经理何莫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何莫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526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41)、《排污许可证申领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4.202565日你单位提供的《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报批版)、《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5.20255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5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795BXXF)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合格前,禁止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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