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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9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0 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地平面(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ABTBUE9K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石溪口 (自主承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厂房西北一侧有约1000吨易产生扬尘的煤炭露天堆放,未按要求密闭储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任*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5〕023号)复印件1份
4.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BTBUE9K )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密闭储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密闭储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