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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1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茂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J3077H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1组349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系统软件刷写、修改机动车ECU尿素相关故障码、扭矩限制参数,以达到车辆无需使用尿素处理污染物的情况下仍能正常行驶的目的,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李*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电工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王*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綦环登存〔2025〕001号)附送达回执1份;
4.2025年11月28日我局向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送检物品的《材料送检清单表》1份;
5. 2025年12月4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材归还清单表》1份;
6.2025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綦环解登〔2025〕1号)附送达回执1份;
7.2025年12月5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号-16号)附送达回执1份 ;
8.2026年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柴油货车(渝D00N28)修车《结算单》(WX1001-2407-0543 )1份;
9.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0..2026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 (500222007483)复印件1份;
11.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J3077H)复印件1份。
证据1、9、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