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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3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星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D2HP468P
地址: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州路18号第三层(自编号2087)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根据无人机巡航发现的问题线索,对位于綦江区通惠街道玉龙村的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现场作业时未按照编制备案的土壤修复治理方案要求落实扬尘污染相关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刘*身份证明)1份;
2.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重庆环投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王*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施工负责人朱*卫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朱*卫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防尘负责人霍*松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霍*松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5年11月23日由重庆环投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V02-1/02(部分)、V05-1/01(部分)等13个地块及周边道路污染土壤修复方案(报批版)》部分复印件及《重庆市綦江区V02-1/02(部分)、V05-1/01(部分)等13个地块及周边道路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备案通知书》(渝(綦)土方案〔2025〕1号)复印件1份;
6.2025年11月23日由重庆环投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和补充合同2复印件各1份;
7.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修复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8.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2HP468P)复印件1份。
证据1、7、8、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构(建)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