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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7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江县桥兴齿轮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綦江县桥兴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温玉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561613106U
地址: 重庆市綦江县古南街道桥河解放路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贮存危险废物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温*晖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玉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温玉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年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2026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与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书》、与重庆德昂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油污金属屑)处置利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
5.2026年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月4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切削液(磨削液、金属加工液)购买台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你单位出具的切削液台帐和发票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6.2026年1月28日提取的执法总队《关于交办疑似非法处置废切削液问题线索的函》1份;
7.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图片资料各1份;
8.2026年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61613106U)复印件1份。
证据1、3、8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你单位你单位在贮存危险废物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