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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21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1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麟和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麟和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献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5GGAR92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22号峰汇国际2幢8-1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建设的位于綦江区新盛街道德胜村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站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26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6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人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年6月5日我局在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信息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
4.2026年6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110MAC5GGAR92001V)部分复印件1份;
5.2026年6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6年6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5GGAR92)复印件1份。
证据1、4、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二款“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