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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8607903/2024-000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2024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三)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单位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綦卫传罚〔2024〕1号

重庆平平诊所有限公司

使用中的消毒产品“复合醇免洗手速干消毒液”未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28


2

綦卫公罚﹝2024﹞1号

綦江区适普健保健足浴店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足浴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28


3

綦卫学罚〔2024〕1号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小学

一年级1班教室未设置窗帘。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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