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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8607903/2024-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民健康地方性政策,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全区卫生健康规划。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领域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政策措施,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綦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和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七)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贯彻落实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

(十)负责区级保健对象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在区内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一)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二)重庆市綦江区红十字会挂靠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计划生育协会由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綦江行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配套衔接,贯彻执行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区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组织实施人口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负责落实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

2.与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单位领导及分工

罗开勇(党委书记、主任):主持党委、行政全面工作;主管党建、审计工作。

邱国其(党委委员、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主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分管:目标考核、督查、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总务后勤;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审科。

潘  捷(副主任):分管:规划发展、基建工程、招商引资;爱国卫生、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城市提升行动;药具管理工作等工作。分管规划发展科、爱国卫生科、扶贫科、药具中心。

刘  丽(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公共卫生、卫生应急、疫情防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精神卫生、社会心理、老龄健康、健康促进工作;人口监测预警、奖励扶助保障、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分管公共卫生科(卫生应急办公室)、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健康教育所。

张贤唯(党委委员、区纪委监委驻区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组长):主持区纪委监委驻区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工作。协助卫健委党委开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叶宇担(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政医管、中医管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品制度、科教、环保、行业学会、干部保健工作宣传;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分管医政科(中医管理科),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中心。

李维学(党委委员、区红十字会副会长):负责区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分管:党建、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群团、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分管党群科、红十字会办公室、工会、团委、妇工委。

张天裕(党委委员、区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负责区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分管:人事、干部考核工作。分管人事科、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蒋  彬(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分管:法律法规、卫生监督、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和宣传科。

黄自刚(区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协助刘丽同志落实人口家庭发展工作。

三、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全委综合性文稿起草、编发综合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后勤服务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调研;参与卫生健康综合性政策和标准拟订;负责承担重要文稿起草。

(二)党群科。职责:负责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系统党的组织、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负责党务公开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系统群团工作;负责干部理论教育和中心组学习。

(三)人事科。职责:贯彻落实人才人事政策;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转业军人安置;牵头负责承接上级考核,组织实施系统考核;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后备干部管理;牵头负责系统人员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财务会计培训和指导;负责卫生贷款项目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内部审计;负责管理本系统核算中心。

(五)政策法规和宣传科(信访安全稳定科、行政审批科)。职责:负责起草卫生健康规范性文件;负责牵头推进卫生健康行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牵头綦江区卫生健康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承担卫生健康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牵头全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执业、再生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的审核;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牵头负责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系统内对外公开期刊杂志管理。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承担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牵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负责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规划发展科。职责:承担健康中国战略重庆实践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工程项目。

(七)医政科(中医管理科、扶贫科)。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业作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地方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医用设备的配置、采购及管理工作。承担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负责开展药物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采购管理。负责指导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綦江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綦江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组织推进綦江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区级保健对象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单位有关干部和高层次人才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在全区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中医发展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和综合性工作计划;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负责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毕业后教育、师承教育。拟订中医机构的设置规划;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中医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负责联系中医工作和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八)公共卫生科(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贯彻执行营养健康监测和评估标准,负责全区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综合管理基层卫生健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贯彻落实全区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系统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全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职责:承担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贯彻落实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负责全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承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爱国卫生科。职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卫生学评价;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做好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点: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

(二)邮政编码:401420

(三)办公电话:023—85895000,节假日值班电话:023—85895000,政务公开:023—85893762,监督投诉:023—85895000

(四)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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