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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3〕执法3-2 号

日期:2023-07-28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麻*东    性别: 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 412702**********12

家庭住址: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

邮政编码:466200     联系电话:15*******03

所在单位: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土石方开挖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林州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19日9时30分许,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QJ630号桩—QJ631号桩管道漏点进行沟下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4.18万元。现查明,麻*东作为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石方开挖现场负责人,在组织事故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取得沟下作业许可、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组织实施沟下人工土方开挖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2号),现场方位示意图(2份),事故现场照片(2张),事故报告。证明2023年3月19日9时30分许,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江津—南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三标段QJ630号桩—QJ631号桩管道漏点进行沟下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证据二:询问笔录13份(张*生1份、李*波1份、王*禹1份、王*强1份、古*乐1份、麻*东1份、敖*彬1份、古*六1份、刘*明1份、古*飞1份、董*林1份、申*勇1份、宋*喆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2号),现场方位示意图(2份),事故现场照片(2张),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西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麻*东作为中润昌弘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土石方开挖现场负责人,在组织事故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取得沟下作业许可、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组织实施沟下人工土方开挖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认定麻*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麻*东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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