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綦)应急罚〔2023〕执法4-1号

日期:2023-11-0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401420

主要负责人: 骆*徼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4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4日13时55分许,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废铝打包机操作工在进行废铝打包机故障处理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现查明,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本单位废铝打包工邓*聪严格执行本单位《打包机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3号),事故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3年7月4日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废铝打包机操作工在进行废铝打包机故障处理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6份(骆*徼1份、肖*1份、马*文1份、骆*华2份、邓*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3号),现场照片(4张),以及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证明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本单位废铝打包工邓*聪严格执行本单位《打包机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第十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