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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3〕执法5-3号

日期:2024-01-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     性别: 男     年龄:26

身份证号: 500222**********39

家庭住址:綦江区康德城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7******30

所在单位:重庆滨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职务:作业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1072229分许,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高压供电线路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1.2万元。

现查明,赵*作为事故作业现场实际负责人,违规承接电力设施维修作业项目,未严格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维修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6号),事故现场照片。证明2023107日,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高压供电线路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询问笔录15份(郭*2份、赵*1份、陶*1份、段*1份、赵*1份、陈*1份、袁*1份、吴*1份、康*1份、潘*1份、喻*1份、曹*1份、唐*1份、邓*1份),勘验笔录(綦应急勘〔2023〕执法6号),现场照片(3张),以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

上述证据证明,赵*作为事故作业现场实际负责人,违规承接电力设施维修作业项目,未严格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维修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认定赵*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赵*处以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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