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溪府发〔2023〕93号
各办公室(站、所、中心、大队),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中共东溪镇第十七届委员会第4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东溪府发〔2021〕46号)这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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