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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欢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2024-02-04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镇的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按照信息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在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配置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第九条 镇党政办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数据,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如实提供数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公开。利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录入、归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开。利用办事大厅的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镇党政办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镇党政办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镇党政办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出异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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