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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亭地平线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案件名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亭地平线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
交易概况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与上海安亭地平线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地平线”)等企业签署合资经营协议,拟共同出资新设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将从事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业务。交易后,长安汽车将持有合营企业45%的股份,地平线将持有合营企业45%的股份,长安汽车和地平线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 ||||||||||||||||
参与集中的 经营者简介 |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 | 长安汽车于1996年10月31日成立于中国重庆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整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 长安汽车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保障、服务等。 | |||||||||||||||
2、上海安亭地平线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地平线”) | 地平线于2017年3月24日成立于中国上海市,主要业务为智能驾驶和智能物联网领域的人工智能芯片研发和生产。 地平线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余凯。 | ||||||||||||||||
简易案件理由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R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纵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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