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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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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案件名称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 |
交易概况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分别与重庆长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重庆两江新区承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收购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长安新能源”)7.71%和2.63%的股权。长安新能源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业务。交易前,长安汽车持有长安新能源40.66%的股份;交易后,长安汽车将持有长安新能源51.00%的股权,单独控制长安新能源。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长安汽车 | 长安汽车1996年10月31日成立于中国重庆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整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 长安汽车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并在电力、机械、工程建筑、化工、消防、医疗环保、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等多个领域从事研发、制造、销售及综合服务业务。 |
2.长安新能源
| 长安新能源于2018年5月28日成立于中国重庆市,主要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 长安新能源无最终控制人。 | |
简易案件理由 | þ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横向重叠: 2021年中国境内纯电动乘用车市场: 长安汽车:0-5%,长安新能源:0-5%,各方合计:0-5%
2021年中国境内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市场: 长安汽车:0-5%,长安新能源:0-5%,各方合计: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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