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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14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试行)》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试行)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5〕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因公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第五条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提供基本必要履职保障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因公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管理。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不配备一般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用车,可以统筹企业业务保障用车优先解决,也可以通过社会化保障方式解决。

第七条办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朴素、实用、安全。

(一)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严禁豪华装修装饰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应做到合理配置,集约使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培训,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一)企业应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规范管理培训费用。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企业负责人未经备案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不得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以培训名义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章  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成本费用承受能力规范管理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

第十条业务招待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企业外部人员的活动,主要包括必需的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应做到必需、节约、合理、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参照綦江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相关规定,建立完善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确定就餐、接待等业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就餐、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执行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三)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一条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应做到必需、节约、务实、高效、符合财经纪律。

(一)企业应参照綦江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管理制度,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类型和等级、住宿标准等。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参照綦江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选住高档宾馆的豪华套房。

(四)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活动,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五)企业应当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保障生产经营需要的出国(境)任务,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等出访活动。从严控制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六)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七)企业应当按照财经纪律规定,据实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通信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企业负责人通信费采用发放补贴的方式进行预算管理,预算最高限额为300元/月.人。

第四章  强化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障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按人员、项目合理编制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严格履行预算审核程序,并报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有关专项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测算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重新履行审核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五)企业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察组、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细则的企业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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