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 > 补贴政策清单

重庆市綦江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管理范围政策清单

日期:2024-01-01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申报条件 补贴申报流程 发放
时间
发放
方式
主管
部门
咨询及投诉电话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城市低保每人717元/月,农村低保每人581元/月。 低保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困难群众可享户籍所在地、长居地民政办提出申请,街镇审核申请、核查调查、群众评议、审核审批,可纳入低保。 次月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80306
2.《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綦江民发〔2022〕151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932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50元/人/月,半护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申请、社区街道复核公示、区民政局复核。 次月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71351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綦江民发〔2022〕151号)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临时救助金
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92号) 一是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针对上述四类人员身患重特大疾病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自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扣除救助标准线后分别按10%-90%不等给予救助,最高可救助5万元;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医疗,A类、B类最高可获救助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C类最高可获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二是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C、D类四类人员,在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最高可获救助36个月、18个月、6个月和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三是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人员,升学当年可获救助5000元的升学临时救助,同时,在读期间每年还可分别获3000元、2000元的临时救助;四是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最高可救助2000元。 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街镇调查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 及时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63383
2.《綦江区民政局 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綦江民发〔2017〕183号)
4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104号) 每人每月200元 低保或特困 第一类是具有綦江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綦江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街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次月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71350
5 残疾人两项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每人每月一级90元、二级80元 重度残疾人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次月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71762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2〕207号)
6 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每人每月80元 贫困残疾人 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补贴 自愿申请、申请受理、材料审查、信息比对、研究审核、审定上报、发放资金 次月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71762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2〕207号)
7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1.孤儿: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82元,散居每人每月1382元;2.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82元,散居每人每月1382元,已享受低保、特困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孤儿是指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年满 18周岁后,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可通过提供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具有重庆市綦江区户籍,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虽已年满18周岁、但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学生:(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街镇受理申请后,核实查验、区民政局作出确认。 次月发放 打卡 民政局 023-48670271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3.《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5.《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6.《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7.《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綦江民发〔2022〕151号)
8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2〕59号) 54.73元/亩 耕地种植户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45107 一卡通 农业农村委 023-85880641  023-85880731   023-48662861  
9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区的补贴标准以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补贴额为准。 綦江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买市农业农村委发布补贴范围内的且已录入2021-2023年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的产品均可申报补贴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 实时发放 一卡通 农业农村委 023-85880645
10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600元/人/年;从其登记核准之日起扶持20年 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 因大中型水库修建搬迁的农村移民 直补移民登记;水利部核准;区县水利、财政部门登记发放 当年3月底前 一卡通 区水利局 023-48612224
11 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生态林正常补助8年(245元/年/亩),延长补助8年(125元/年/亩) 退耕农民 镇级验收合格 街镇自查验收-向区林业局提交自查验收结果和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验收当年 一卡通 林业局 023-48671691
12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补助1200元/亩,其中第一次验收合格补助500元/亩,第二次验收合格补助300元/亩,第三次验收合格补助400元/亩 退耕农民 区级验收合格 街镇自查验收-街镇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林业局发布验收结果-街镇公示验收结果-街镇提交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验收当年 一卡通 林业局 023-48671691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
3.《关于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农〔2017〕149号)
1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公益林生态补偿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19〕8号) 每亩12.75元 集体及个人所有公益林 新一轮公益林落界中,集体及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面积 补偿补助面积落实到户、林农签字确认,林农身份证件(号)、银行卡(折)号、电话号码等信息收集,分户面积、标准、金额等信息公示,资料档案收集整理 次年1月前 打卡 林业局 023-48671690
1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1号)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 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初审、公示;区级复审、公示 每年8月31日前 打卡 卫生健康委 023-85895075
1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1.《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2〕2号)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12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800元。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本市户口,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区级复审 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打卡 卫生健康委 023-85895075
2.《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15〕39号)
16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因灾房屋损坏对象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本人申请、村(社)评议、街镇审核、区应急局审批(备案) 次年春节前 一卡通 应急局 023-61271210
17 脱贫户到户产业补助资金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綦委农办〔2022〕4号) 优质稻200元/亩,油菜100元/亩,高粱200元/亩,生猪500元/头,蔬菜300元/亩,山羊400元/只,肉兔30元/只,水产养殖400元/亩 脱贫户、监测户 2022年以来脱贫户、监测户新发展的种养殖业 自主申报、街镇村验收、区农业农村委拨付 2022年1月-12月 银行代发到户 农业农村委 023-85880056
18 脱贫户租房补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綦建委〔2018〕183号) (一)房租补贴标准。租住农村或城镇闲置房屋,统一按照年度补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租房面积标准。租房面积按参照建卡贫困户共同居住人口口径计算,租房面积在满足基本生活功能前提下,按照人均30平米进行租房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我区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居住房屋为D级危房,且是唯一住房,未进行危房改造,自愿通过租用房屋来解决本户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 我区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居住房屋为D级危房,且是唯一住房,未进行危房改造,自愿通过租用房屋来解决本户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 (一)受理与审核。申请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村委会负责入户核查、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提交村支两委集体审定,经村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街镇政府审核;经街镇政府安排人员核实,并提交党委会审定后,报区城乡建委备案。(二)兑现补助资金。区城乡建委在收到各街镇上报备案资料后,由区城乡建委将资金拨付申请统一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拨款到所在街镇,由街镇财政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每年12月底统一发放 银行转账 住房城乡建委 023-48678547
19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2〕13号) 14.43元/亩、7元/亩、7.22元/亩 种粮农民 种植粮食的农民或企业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5月9日—9月30日 一卡通 农业农村委 023-85880731   023-48662861  
2.《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2〕50号)
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2〕95号)
2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綦建委〔2021〕93号) 农村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补助;农村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按照3.5万元/户标准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资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30天之内发放补助 银行转账 住房城乡建委 023-4867854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