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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有关担保费补贴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3-08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綦江府办发〔2020〕6号),按照《重庆市綦江区融资性担保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融资担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将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纳入《綦江区2020年融资担保发展资金支持产业目录》,上述行业的企业可直接按《担保管理办法》实施担保费补贴。其余支持行业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公布的《綦江区2020年融资担保发展资金支持产业目录》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产业目录》内企业担保费按融资担保额2%实施补贴,企业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1%。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交纳担保费费率高于2%(不含)的,按融资担保额的2%进行补贴;

(二)交纳担保费费率低于2%(含)高于1%(不含)的,按融资担保额的1%进行补贴。

企业同一笔融资担保项目不重复享受担保费补贴。

三、补贴期限

担保费按企业实际担保融资期限实施补贴,其中产业目录中新列入的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补贴流程

企业缴纳担保费后,按以下流程申请和兑付:

(一)通过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融资的企业,委托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通过区外融资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融资的企业,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申请。

(二)企业担保费补贴按《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办理,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支付到企业指定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确保我区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发展生产的政策落到实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构融资担保事实套取担保费补贴的,将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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