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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政策,知晓内容,正确理解,现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贯彻实施,重庆市大批砂石矿山关闭,长江沙全面禁采,全市建筑用砂石料价格涨幅较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为切实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及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文件精神,对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为此,我区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自行平场和建设施工的项目;
2.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定有关园城或国有公司在批准的红线范围内且在出让或划拨前进行平场施工的项目;
3.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河道清理整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作流程
1、事前申报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需要处置利用的,应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2、资源测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进行测算。《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专家进行评审。
3、价值评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价值评估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交经评审合格的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
4、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在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进行公开交易。凡未纳入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限制或禁止“黑名单”的营利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公开交易。
公开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公告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同时发布。
(2)公开交易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招拍挂,确定竞得人,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3)结果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结果信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签订成交协议
竞得人应当根据交易鉴证证明,及时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5)签订矿产品交接协议
竞得人持成交协议,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出来的砂石资源的交接签订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加工、存贮、运输等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
5、缴纳收益
(1)竞得人自行缴纳
竞得人根据公开交易结果、成交量等内容,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2)代扣代缴
根据工作需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委托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利用收益。
三、文件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