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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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

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3〕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

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的有效利用,防止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乱倒乱弃占用破坏耕地以及借工程建设名义违法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自行平场和建设施工的项目;

(二)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定有关园城或国有公司在批准的红线范围内且在出让或划拨前进行平场施工的项目;

(三)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河道清理整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项目。

以上各类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二、利用管理

(一)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内产生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三、工作流程

(一)事前申报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需要处置利用的,应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二)资源测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自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进行测算。《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专家进行评审。

(三)价值评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价值评估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量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交经评审合格的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

(四)公开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在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进行公开交易。凡未纳入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限制或禁止“黑名单”的营利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公开交易。公开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公告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同时发布。

2.公开交易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招拍挂,确定竞得人,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3.结果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结果信息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綦江区)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竞得人应当根据交易鉴证证明,及时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协议,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就采挖出来的砂石资源的交接签订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加工存贮等成本费用由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协商。

(五)缴纳收益

竞得人根据公开交易结果、成交量等内容,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区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根据工作需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委托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利用收益。

(六)监督检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重点检查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利用量情况,是否超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采挖砂石资源,是否超越工程设计方案采挖砂石资源,竞得人是否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切实防止非法开采、违规处置砂石资源以及逃避缴纳或拖欠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法采挖砂石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动工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及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补充测算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资源量和剩余资源量,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

(二)对于工程采挖对外销售的砂石价值低于10万元的或者工程量不大、施工期限在6个月内的;或者建设工期紧,已取得合法施工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动工建设的,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参照最近一期同类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价格执行。

(三)对于剩余砂石资源数量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较长,预估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应当缴纳数额的30%,且不得少于200万元;剩余各期平均缴纳,且最后一期应当在工程完工前6个月缴纳完毕。

逾期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的,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标准,按日加收2‰滞纳金;经多次催缴仍然拒不缴纳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綦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利用规定告知书

 

附件

綦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利用规定告知书

 

被告知

单位名称

 

项目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个人

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工程建设

项目名称

 

告知内容

适用

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自用后有剩余,不得自行处置,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缴纳砂石资源利用收益。

利用

管理

流程

1.项目施工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2.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测算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原始砂石资源量、自用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

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测算报告进行评审;

4.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

5.在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公司对剩余砂石资源进行公开交易;

6.缴纳剩余砂石资源利用收益。

监督

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半年或1年进行1次实地核查。

违规

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法采挖砂石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告知单位: 告 知 人:

 

(签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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