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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398230135/2022-00031 [ 发文字号 ] 綦江府办发〔2022〕28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24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重庆市綦江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2号)要求,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反拐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整合部门资源,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二、 预防犯罪

(一) 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 深化部门协同联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检察院、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妇联配合)

2. 加强对全区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预防犯罪工作。(区委政法委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区妇儿工委办配合)

(二)做好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

1. 人力资源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现场、网络、电话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负责,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总工会、区妇联配合)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负责,区教委、区委统战部、区农业农村委、区妇联配合)

2. 教育领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尤其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就学问题,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建立全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动态管理平台,中小学校建立辍学学生工作档案,精准实施控辍保学。将反拐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发现的疑似拐卖情形,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区教委、区公安局负责,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关工委配合)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结合安全课、应急演练等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开展反拐宣传。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制定并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加强安全巡查,杜绝校园内发生涉拐案件。(区教委、区公安局负责,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团区委配合)

3. 医疗卫生领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全面推行实名制挂号、就诊制度,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负责)

4. 婚姻登记领域。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水平,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并与公安机关出入境人员信息数据实现共享。(区民政局负责,区公安局、区妇联配合)

(三)做好重点场所预防犯罪工作。

1. 娱乐场所。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区公安局、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配合)

2. 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服务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群体保护措施。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公安局负责,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

(四)做好重点地区预防犯罪工作。

1. 农村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资金、技术、人才、项目、信息向脱贫地区聚集。通过招商引资、加大农业投资等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持续扩大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统战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妇联配合)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妇联负责,区教委配合)

2. 犯罪高发地区。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应承担的监护职责。(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负责,区公安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负责,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配合)

(五)做好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1. 救助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强化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大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加强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组织加强街面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及时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照料或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妇联负责,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团区委、区关工委配合)

2. 落实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核查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规范儿童收养申请、审查、收养评估等程序,压实收养登记审查责任。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

3. 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困境儿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定期巡查走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关爱活动。充分利用儿童之家、妇女之家等阵地,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区民政局、区妇联负责,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团区委、区关工委配合)

4. 改造和帮教犯罪前科人员。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同时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并做好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以及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团区委配合)

5. 完善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政府外办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三、打击、解救

(一)持续开展全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由公安刑侦部门牵头,各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全区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区公安局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配合)

(二)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和快速查找机制。充分利用全市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APP和网络平台,结合发布公告等传统手段,拓宽群众举报渠道。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展开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对未成年人失踪失联一律启动命案机制查找,织密未成年人反拐保护网。(区公安局负责,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

(三)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及时送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技术部门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负责,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配合)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区公安局负责,区委网信办、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完善案件调查程序。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区公安局负责,区检察院配合)

(六)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 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况的,坚决依法惩处。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负责)

2. 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配合)

3.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配合)

(七)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

四、救助安置、康复回归

(一)规范工作程序。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水平。(区民政局负责,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配合)

(三)加强救助安置和康复。

1. 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及设施规划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能力。(区民政局负责,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配合)

2. 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帮扶。引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对拐卖受害人提供困难帮扶、情绪疏导、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康复指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区民政局负责,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配合)

3. 帮助查找亲属。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

4. 办理户籍。对救助管理机构接收的被拐卖受害人,经过3个月无法查明其身份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政府提供资料,由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予以妥善安置。(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

5. 提供医疗服务。指定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对符合标准的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核发残疾证。(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四)帮助回归社会。

1. 回归学校。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加强复学的被解救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区教委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2. 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区民政局负责,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3. 就业服务。通过智能就业培训平台,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在异地就业。(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配合)

4. 持续帮扶。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实际困难。(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5. 法律援助。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援助,设置人口拐卖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快速办理,进一步提高人口拐卖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区司法局负责,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公益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推出符合区情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融媒体产品,加大重点时段、重要栏目和重点版面公益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区教委、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区司法局负责,区公安局配合)

(二) 重点场所和地区宣传。

1. 学校宣传。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老师发现疑似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区教委负责,区公安局、区司法局配合)

2. 村(社区)宣传。村(社区)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中,增强村(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妇联负责,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委统战部、区司法局配合)

3. 公共场所宣传。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反拐教育培训,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并制止。(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4. 偏远地区宣传。加强偏远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区司法局、区公安局负责,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旅游委、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三)重点人群宣传。

1. 残疾人宣传。开展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区残联负责,区文化旅游委、区妇联配合)

2. 涉外婚姻宣传。加大对全区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

(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区公安局负责,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加强反拐工作队伍建设。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六、对外合作

(一)加强跨国劳务人员培训。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区公安局负责,区商务委、区政府侨务办配合)

(二)及时解救受害人。及时解救和接收我区被拐卖出国的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我区的外省、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省、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区公安局、区政府外办、区民政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在重庆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反拐联席会议)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反拐工作,建立我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人大监察法制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委、区政府侨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关工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信访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妇儿工委办)、区残联、区市场监管局等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要充分发挥区反拐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区反拐联席会议统筹抓好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经费保障,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反拐工作形势,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区反拐联席会议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街镇要及时挂牌督办和警示,每年应开展1次阶段性评估,2030年年底进行终期评估。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街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情况报送。请各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527日前报送本单位联络员回执(详见附件,每年125日前向区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反拐工作情况(联系人:郑田娜,联系电话:8588330013594297732,邮箱:1051719252@qq.com)。每年1220日前,区反拐联席会议应向市反拐联席会议和区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反拐工作情况。


附件:綦江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

员回执





附件


綦江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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