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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3-16

綦江府办20125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确保我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区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街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街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五、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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